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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已由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生态唐山建设的决策部署,防止生态破坏,加快生态修复,有效改善我市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凤山区域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在开平、古冶行政区内巍山凤山区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决定。

第三条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安排、建管并重,示范带动、长效运行的原则,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维系生态平衡,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综合整治的整体方案;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清理整顿、全面治理、生态修复等重大问题。

开平区、古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措施;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等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开平区、古冶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信息共享、进度通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规建立和拓展多种投融资渠道,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划定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区、严控区和严管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严禁区应当坚持生态底线刚性约束,原则上参照禁止开发区域管理,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管控和保护措施。

严控区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防止过度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严控矿产资源开采,取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企业。

严管区应当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逐步退出,聚焦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倒逼污染企业退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治理,建造绿廊、绿带、绿网,扩大生态空间,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禁止污染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行为。

巍山凤山区域内应当清理取缔各类“散乱污”企业和废品堆场。

严禁区和严控区内应当清理取缔各类场院。对清理取缔后释放土地应当实施高标准绿化,恢复生态环境。

严管区内已建成的具备土地使用手续的煤场、汽修场、种植场等设施,应当按“一场一策”依法依规进行整治提升。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控巍山凤山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装运矿山排废料和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进行的非法开采等各类行为。

严禁区内禁止任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严控区内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环保和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超标排放、严重污染大气和地下水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清理取缔。

严管区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和生态修复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巍山凤山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和限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关停或搬迁。

严控区和严管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禁建设与巍山凤山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对巍山凤山区域内各类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严格实施分区管控。

严禁区内应当清理取缔各类工业企业。

严控区内不符合区域产业和城市规划布局的工业企业应当停产整顿,逐步搬迁入园。

严管区内符合区域产业和城市规划布局的工业企业应当按“一厂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措施,高标准达到环保等要求。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巍山凤山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管理整治。

巍山凤山区域内乡级以上道路应当严格实施高标准治理,按照标准进行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严格整治严重超限超载及高污染排放车辆,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在保障公众生活正常出行的基础上,对唐榛路实施严格管理,禁止货运车辆通行。

巍山凤山区域内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等场地应当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处理。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运输矿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巍山凤山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治理管控。

巍山凤山区域内村庄应当全部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范围,按照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原则治理管控到位。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巍山凤山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转、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做到日产日清。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防止随意堆放和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巍山凤山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责任,对废弃矿山、开山采石点等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巍山凤山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强化部门监督管理,组织巍山凤山区域矿山企业因地制宜进行露天矿山迹地的生态恢复治理。

巍山凤山区域内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综合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要求,采取乔灌草结合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等方式,加快对正在开采矿山和已停产关闭露天矿山迹地等的林草植被恢复。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本级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开平区、古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依法对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