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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异地就医惠民政策

为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的通知》(冀医保函〔2019〕69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31号)文件精神,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就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印发异地就医须知,通过多种渠道解读惠民政策。

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所需材料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参保人需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社保卡,除此之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继续拓宽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参保人可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和其微信公众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智慧社保(唐山人社)手机APP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扩大异地转诊转院就医范围

对因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参保人员按照转院原则,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延长异地转诊转院就医时限

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成功后,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时效由3个月延长至1年;再次转诊转院须重新申请备案。

将异地急诊住院情况纳入直接结算备案范围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如病情危急)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

此外,此次惠民举措明确了已签署《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天津三家医院的待遇标准。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在2019年8月5日后,于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学研究所)出院结算的,支付标准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

此项惠民举措的落实是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及“双创双服”工作要求,作出的重大改革。唐山市参保人员将会借京津冀协同发展契机,共享异地优质医疗资源,显著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相关链接:

“三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工作(务工)人员)需承诺备案半年内不变更异地就医地,既可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和其微信公众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智慧社保(唐山人社)手机APP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享受在参保地就医时的同样待遇。

已经备案的“三类”人员在参保地不可使用社保卡就医。

其他事项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备案仅限参保人因疾病导致的异地住院治疗,不适用于生育、意外伤害、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等情况。

参保人可登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已开通跨省联网的异地定点医院和省内异地定点医院、药店。

“三类”人员异地就医每次住院结算后再住院不需重新申请备案。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半年内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半年内确需变更的,在变更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类型回参保地进行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予报销;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属性由异地更改为本地后,半年以上可再变更为异地。

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回参保地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在已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因个人原因未直接结算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回参保地申请报销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